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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城乡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2006-10-2 00:17
                                   温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 2006 〕1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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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城乡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城乡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温岭市城乡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健全救助体系,提高救助水平,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分层分类救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联动、整体推进;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坚持政策统一、标准有别;

(四)坚持镇、街道救助服务管理事务所“一口上下”,科学管理、规范有序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认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群众为救助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户);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以下简称低保边缘户);

(三)因灾因病或重大事故造成生命或财产重大损失,经社区、村(居)社会救助室认定及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调查核实,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特困户)。

(四)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经“110”社会联动护送到医院,由医院救治后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第四条 低保户是指按照《温岭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75号令)规定程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户发给《温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20%(含20%)之内的困难家庭,其认定程序参照《温岭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温岭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

因灾因病或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由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会同社区、村(居)救助室根据该家庭实际状况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温岭市特困家庭救助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救助范围:

(一)违法犯罪;

(二)自杀或自残;

(三)打架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七)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危急病人认定,即“110”接警人员接到危急病人报警救助,组织人员护送危急病人到医院,由医院组织抢救,“110”护送民警和医院接收医生填写交接单,办好交接手续。诊治医院在实施抢救的同时,了解危急病人的身份,属本地人员的及时通知家属,属外地籍的,告知民政部门。

 

第三章  救助内容

第五条  救助对象可享受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就业援助等六项救助。

第六条  低保户根据《温岭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生活救助。

低保边缘户凭《温岭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每户每年救助600元(含各类救助及慰问金),救助资金按最低保比例,由市、镇、街道两级分担。

第七条  下列对象可享受医疗救助:

(一)低保户:根据《温岭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同时,享受市慈善总会给予核定报销范围内自负部分30%的补助;

(二)低保边缘户和特困户:对因患特殊病种医疗费数额开支较高的救助对象,按《温岭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在享受当年医疗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由市慈善总会给予核定报销范围内自负部分的15%;

(三)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经“110”社会联动护送到医院诊治,其无力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医院垫付,根据温岭市“110”社会联动紧急救助交接单和医疗费用的实际开支情况,经市民政局、财政局调查后,符合规定用药范围的,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八条  下列对象可享受教育救助:

(一)低保户子女入学除享受《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实施办法》规定外,再享受以下救助:

1、义务教育阶段:在实行全免费教育的基础上,一至六年级学生每人每学年再补助250元,七至九年级学生每人每学年再补助300元;

2、高中及中专教育阶段:由学校免学费,每人每学年再补助500元;

3、大学教育阶段: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

(二)低保边缘户、特困户及少数民族的家庭子女入学除享受《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实施办法》规定外,再享受以下救助:

1、义务教育阶段:一至六年级学生每人学每年补助150元,七至九年级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50元; 

2、高中及中专教育阶段:由学校免学费外,每人每学年再补助300元;

3、大学教育阶段: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

第九条  下列人员可享受住房救助:

(一)低保户危房改造,按照《温岭市农村低保家庭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二)低保边缘户危房改造,每户救助标准控制在5000元以内;

(三)其他经认定需给予住房救助的特困户,由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审定后符合条件的,救助标准控制在3000元以内。

住房救助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下列对象可享受法律与司法援助:

(一)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户凭证,可享受以下法律与司法援助:

1、刑事诉讼;

2、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

4、因公受伤害请求补偿、赔偿和医疗费;

5、请求国家赔偿;

6、其他需要提供法律与司法援助并经相关部门认可的事项。

(二)其他经认定需给予法律与司法援助的困难家庭,由相关部门酌情援助。

第十一条  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凭证可享受以下帮扶:

(一)贴息扶贫贷款;

(二)免费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生活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其救助的申请、审批及兑付程序,按照《温岭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其救助的申请、审批及兑付程序,按照《温岭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特困户、少数民族子女教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按照《温岭市农村低保家庭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需法律与司法援助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或社区社会救助室初审,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市司法局及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符合就业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农办牵头实施。其救助程序参照教育救助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市、镇、街道财政按人口安排相应预算,并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酌情增加投入;

(二)捐助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

(一)财政拨发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入市财政社保专户,建立专账,专款专用;

(二)各类捐助资金及其他非政府性拨款救助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团体)按季度将救助收支情况报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政府性救助资金收支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组织机构:

(一)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地税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设规划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慈善总会和银行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全市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并建立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社会救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二)镇、街道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将城乡困难群众救助纳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工作内容。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事务所工作人员要到岗到位,切实履行职责,所有困难群众救助有关数据按救助内容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困难群众情况进行一次复核,视家庭经济收入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的变动;村(居)、社区救助室要落实1名以上救助员。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救助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分层分类救助实行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事务所“一口上下”的运行机制,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得到应有的社会救助;

(二)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事务所,按分层分类救助的内容建立当地城乡困难群众数据库;

(三)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的各类救助必须经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统一实施;

(四)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事务所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救助对象名单。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开展救助工作的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平台的管理,督促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搞好困难群众数据库建设,并具体负责生活救助,牵头落实医疗救助,保证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的落实;

(二)市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

(三)市公安局负责“110”社会联动紧急救助护送工作,确保危急病人得到快速医治;

(四)市卫生局负责对市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五)市教育局负责市内困难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工作管理,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缀学;

(六)市司法局负责市内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市内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逐步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八)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内城镇困难群众的就业指导和救助;

(九)市农办负责引导引农村困难群众脱贫致富;

(十)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查处不按规定收费的行为;

(十一)市审计局负责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残联、慈善总会、团市委、妇联、各银行要协助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发挥社会救助的社会联动作用;

(十三)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负责本地社会救助的管理、初审、审批和救助资金的发放,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十四)村(居)、社区社会救助室负责当地困难群众情况的核查和公示。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或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对已享受的救助金如数追回(含取消援助、帮扶)外,并在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当地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备案,一年内不得享受救助(帮扶、援助),同时对举报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城乡困难群众救助的具体申报手续由各职能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困难  救助  办法  通知    
-------------------------------------------------------------------------------主送: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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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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