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06 〕 61 号 --------------------------------------------------------------------------------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继续构建大规模、宽领域、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新格局,提高我市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开放型经济在更高层次实现更快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
(一)鼓励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凡在我市设立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所有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
(二)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或合同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市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由市领导跟踪联系。
(三)市级以上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中签约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且合同利用外资15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和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合同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要保证供地,并能按时开工。
(四)加强外资项目落地工作。加大征地拆迁工作力度,重点外商投资项目要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确保项目及时进场开工。加强已落实用地企业的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用好土地资源。确保世界500强、跨国大公司和行业巨头投资项目以及高科技外资项目、对我市产业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用地,此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殊办理。
(五)对列为市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的生产性项目,享受市重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优惠政策。
(六)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外商投资三产服务业项目的,从企业注册之日起二年内建成投产且实际外资按合同及章程规定按时到位的,从营业年度起,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二年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先征收后奖励给企业50%。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五年先征收后奖励给企业20%。
(七)鼓励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凡本市企业与外商创办鼓励类生产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须设立新企业与其合资,实际外资金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一年以上的,自该合资、合作企业投产第二年实现税利起,市财政部门按其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新增实得部分(仅指新增增值税部分,下同)的15%,奖励给企业,连续享受三年。
(八)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凡外商已在本市投资举办的生产性独资、合资或合作项目,以新增外资扩大注册资本和投资规模,其新增外资金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并全额到位,增资后原经营期并无缩减的,市财政部门以上年上缴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为基数,其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5%,奖励给企业,连续享受三年。
(九)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凡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其合同外资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上述第(七)、第(八)项所规定的奖励按30%计。
(十)强化全民招商引资意识,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网络,发挥异地温岭商会招商引资联络员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引进国(境)外投资项目。社会中介联系引进的实际外资项目经报市外经贸局确认备案后,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相应比例给予引资奖金。分期到资的项目,奖金按实际到资数计算按年度逐年发放。工业、农业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5‰予以奖励,其他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按实际到位外资的3‰予以奖励。上述奖金由市财政负责支出。
(十一)对引进外资有功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凡介绍引进实际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在享受市政府有关奖励政策的同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对引进世界500强和行业巨头等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授予特别奖。
二、进一步鼓励提高外贸出口水平
(十二)鼓励出口企业扩大加工贸易业务出口,对加工贸易备案的,按照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的进口料件金额,以上年度加工贸易进口核销总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核销1美元奖励人民币0.10元。
(十三)对全市取得海关A类管理资格的进出口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引进仓储管理系统,实施与海关联网监管的进出口企业,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并运行正常的,每家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联网补助费。
(十四)鼓励建立加工贸易中介服务机构,加工贸易中介机构每孵化一家加工贸易企业,且加工贸易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十五)鼓励规模出口企业发挥主体带动作用,对自营出口额列全市前10位的企业,评为市十强出口企业;对自营出口额列全市前11-20位的企业,评为市明星出口企业。
(十六)鼓励本市外贸流通企业收购本市产品出口,对外贸流通企业年出口额(指收购本市产品)排名前3位的经营者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七)对在境外注册和使用自有商标的企业实行奖励。凡逐国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人民币0.5万元,凡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注册,一次性在5个国家以上注册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十八)凡获得商务部、省外经贸厅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每只品牌分别奖励10万、5万元人民币。
(十九)支持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努力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销会、博览会。经市政府认可的,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组织的境外参展活动,每个标准摊位摊位费4万元以上的补贴2万元,4万元以下的补贴摊位费的50%,每家企业每年限补一个摊位,当年自营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年可补二个摊位。对市政府专项组织的大型参展活动重点予以扶持。
(二十)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鼓励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减少收汇风险,引导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其保费实际支出可享受不超过35%的补助。
(二十一)对出口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方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出口企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并在市外经贸局备案的,应诉发生的相关支出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进一步鼓励企业“走出去”
(二十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外设点生产、销售。凡在国内办理了正式审批手续设立的国外贸易性机构(含办事处),运转正常的,每个项目补贴开办费1万元。其中经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运转正常的,每个项目补贴3万元。此外,对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的境外温岭产品展示中心重点予以补助。
四、奖励政策执行及兑现有关事项
(二十三)凡涉及奖励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组织实施,并在次年兑现。进出口额以当年海关统计数额为准。
本意见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开放型经济 政策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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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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